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规定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员工绩效考核低于60分,只能说明该员工“不胜任工作”,而“不胜任工作”的解除流程,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培训或调岗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的一次考核不合格,就直接辞退。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可能会被裁判机关认定构成“违法解除”,此时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