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公司规定,迟到一次扣5块;
后来一个员工迟到3次,被扣了30元。
员工于是来了个被迫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
仲裁委裁决,公司实际上只能扣15元,但却扣了30元,属于克扣工资。——公司对这个事实也确认了。
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
一审阶段,法院认为,公司确认了克扣,所以员工被迫辞职没问题,判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
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
二审阶段,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95号
判决原文:(摘要)
本院经审理认为,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因彭xx2014年7月迟到3次,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本院依法确认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因彭xx2014年7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对彭xx扣款30元无法律依据,彭xx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根据彭xx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3577.2元/月×8.5个月)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