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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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扣15元,赔偿3万多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260人看过


有个公司规定,迟到一次扣5块;

后来一个员工迟到3次,被扣了30元。

员工于是来了个被迫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

仲裁委裁决,公司实际上只能扣15元,但却扣了30元,属于克扣工资。——公司对这个事实也确认了。

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

一审阶段,法院认为,公司确认了克扣,所以员工被迫辞职没问题,判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

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

二审阶段,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95

 

判决原文:(摘要)

本院经审理认为,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因彭xx20147月迟到3次,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本院依法确认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因彭xx20147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对彭xx扣款30元无法律依据,彭xx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根据彭xx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稳x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3577.2/月×8.5个月)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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