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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462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该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分公司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没有依法登记,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用工权,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有总公司的授权,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断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权,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只有用工权,才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小案例:

案号:(2019)粤01民终10876、10877号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XX广州分公司与案外人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均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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