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离婚纠纷,法院判决离婚,小孩由女方抚养
被告人凌某楠(男方)与林某慧(女方)于2011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1日生育儿子凌某宇。
2013年3月12日,林某慧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凌某楠离婚。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林某慧与被告人凌某楠离婚,并判决婚生儿子凌某宇由林某慧抚养。宣判后,林某慧与被告人凌某楠均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除对一审判决关于探视时间等改判外,仍判决准予林某慧与被告人凌某楠离婚,婚生儿子凌某宇由林某慧抚养。上述二审判决已于2013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2.男方拒不履行判决,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12月25日,林某慧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要求被告人凌某楠将婚生儿子凌某宇交由其抚养。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人凌某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凌某楠将凌某宇交予林某慧抚养,但被告人凌某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寻找、传唤被告人凌某楠,其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3.拒不执行,司法拘留15日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凌某楠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已妨碍执行工作,被法院决定拘留15日。
4.仍拒不执行,移送公安,判决拒不执行判决罪
至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凌某楠仍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5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凌某楠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楠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凌某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凌某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抚养权纠纷中也可能因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本案法院判决子女归离婚一方抚养,另一方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被传唤多次的情况下仍拒绝将子女交予对方抚养,甚至在被法院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拒不执行,已属“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
(注:本文参考改编自广州审判网2018年9月13日文章《固执不交抚养权、念子无奈铁窗前》,原作者为任钟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