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都知道,用人单位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些劳动者却不知道,这项权利其实也是有诉讼时效的,需要及时主张。
一、关于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11个月)的时间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从第十三个月开始,视为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再继续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二、“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也只有一年时间,应当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认为,由于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劳动者在领取每月工资的时候,就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劳动者应积极主张权利——且该项权利的仲裁时效,应该按月计算。
三、案例
A某2016年8月1日入职B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20日,A某从B公司离职,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A某在领取每月工资时,应当知道有无发放二倍工资,而B公司是每月发放工资,因此,A某所主张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按月计算。
即,A某主张的2016年9月的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7年9月底之前主张。
以此类推,A某主张的2017年7月的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8年7月底之前主张。
而A某直到2018年12月才提起劳动仲裁,此时其主张的二倍工资均已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1年时效,不能得到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
(注:关于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各地做法区别比较大,本文只适用于深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