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出轨,写下接近“裸身出户”的离婚协议
(一)两地分居,导致出轨
W女士与L先生自由恋爱结婚,婚后L因工作原因,常驻外地。
一天,W使用家里电脑,发现L与她人暧昧的邮件,疑似“出轨”。
W于是赶往L工作城市,发现L竟真的与她人同居!双方扭打成一团,后闹到派出所。
(二)在派出所写下离婚协议
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1. 鉴于L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Z同居,严重伤害W感情,婚姻无法继续,双方同意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2. L承诺:
(1)L、W共有的房屋归W一人所有,剩余按揭款由L独自承担;
(2)L、W曾共同向好友张某借款70万,该借款由L独自归还;
(3)L给予W“青春损失补偿费”人民币20万元;
(4)截止离婚之日,家庭其它债务均由L承担。
3. W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协助L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三)写下协议却没协议离婚,反悔了
协议签订后,双方没有办理协议离婚手续。W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如下:
1.判决W与L离婚;
2.判决L与W共有的按揭房屋1套归W所有,剩余按揭款由L独自承担;
3.判决L向W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
4.判决L承担家庭共同债务70万元。
二、法院审判情况
(一)一审审理及判决情况
一审庭审中,L答辩:
1.离婚协议是被胁迫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
2.L在协议中承诺事项,是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前提,现双方没登记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W关于房屋、青春损失费、家庭共同债务的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
1. L存在与案外人Z同居的行为(不以夫妻名义);
2. L对《离婚协议》上的己方签字真实性无异议;
3. 双方都同意离婚;
4. L多次找W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均遭到W拒绝;
5. 因W拒绝办理登记离婚,L多次上门威胁岳父母;
6. 经法院释明,双方均表示家庭其他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
1.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夫妻感情维持的重要基础。L与案外人Z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对配偶W的忠实义务,造成夫妻间感情裂痕。事后,L多次上门威胁W的父母,加速了夫妻间感情破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协议中有关按揭房屋、青春损失补偿费20 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L承担的部分,应具体分析:
首先,离婚协议并非胁迫所签。
从签订背景看,双方是在派出所主持下签订,派出所询问笔录可证实L主动提出离婚并同意签订离婚协议,且在协议起草过程中,L并未表示过异议。
其次,协议中的“按揭房屋分割条款”未生效。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登记离婚为前提。
W已诉至法院,说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已不可能,而L又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表示反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案涉“按揭房屋的分割条款”未生效。
再次,协议中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 万元,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L承担”的条款,已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针对的是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生效,规定“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
但第十四条的规定,并未涉及“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无论“登记离婚”是否实现,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是有效的。
最后,至于L和W的其他共同财产
经法院释明,双方均同意不在本案一并处理,本院尊重当事人诉权,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
1.准予W与L离婚;
2.L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W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
3.W与L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张某共同债务70万元均由L承担;
4.驳回W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审理及判决情况
L对一审不服,提起了上诉。
1.上诉理由:
(1)离婚协议签订时,W及其家人对自己使用了人身暴力,离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应予以撤销。
(2)从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对L不利的条款均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前提,而该前提并未实现,故这些条款的生效条件均未具备。一审法院依据未生效条款作出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上诉请求:
(1)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4项;(注:同意法院判双方离婚)
(2)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第3项;(注:不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及独自承担共同债务70万。)
(3)驳回W其他诉讼请求;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W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1.离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应予撤销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W及其家人虽情绪失控,对L扭打,但未造成L身体伤害。且离婚协议是在派出所签订,有警察现场监督。即便W及其家人有威胁行为,也会被警察制止。
其次,即便该离婚协议是被胁迫签订,L也应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但一审中L并未另行起诉,也没有提出“撤销离婚协议”的诉求,故二审法院无需就该“新的诉求”进行审理。
2. “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 万元、家庭共同债务由L独自承担”条款没有生效的主张,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约定,“W同意与L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此,L承诺”,因此,L承诺的前提是“W同意与L到民政局协议离婚”。
L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对己方不利的承诺,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属于法律上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民事法律行为未发生效力。
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1、4项;(注:判双方离婚)
2.撤销一审判决第2、3项;(注: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L独自承担共同债务70万的条款无效)
3.驳回W其他诉讼请求;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L承担。(注:L对离婚有过错费)
三、总结
本案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共3项:
1.房子归女方,房贷归男方;
2.男方给女方20万青春损失补偿费;
3.男方独自偿还夫妻共同债务70万;
经两级法院审理,其中:
一审,不支持第1项,但支持了第2、3项;
二审,不支持第1、2、3项。
因此,一方出轨被发现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约定了“以登记离婚为条件”,而最终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在诉讼离婚中反悔,该“财产分割协议”是没有生效的。
法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