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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半天官司,才发现自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518人看过


一、起诉维权,结果被认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S某到A公司上班,任部门负责人,但每月只工作5天,每日只工作8小时,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定期通过银行转账向S某支付月工资8000元。

入职不到一年,A公司突然以S某“旷工”为由,辞退了S某。

S某觉得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就提起了劳动仲裁,诉求包括: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支付拖欠的200911月份工资8000元。

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S某每月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二审法院认定,S某与A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仍需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1.驳回S某的第12项诉求;(编者注: A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且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判决A公司支付200911月的工资8000元。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很多人眼里,建立“劳动关系”是很谨慎的,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其实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后者的法律要求相对宽松,如果不知道这种差异,有可能导致部分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就如同前述案例中,S某的遭遇。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在第五章第三节作出了专门规定:

1)以小时计酬为主,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3)允许兼职——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4)不得约定试用期;

5双方均可可以随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工资发放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三、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非全日制劳动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方式,可以给用人单位更多的雇佣弹性,降低用人成本,目前常见于“餐饮、旅店、超市、家政”等服务型行业。

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虽然可以降低用人成本,但如果管理不当,也是存在转化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可能的,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作时间:

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这个上限不能突破,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全日制”用工;

 

2.发工资的周期

发工资的周期不要超过15日,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全日制”用工。

 

3.建议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双方最好还是签订一份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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