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能会有这样的印象,不动产价值较高,凡涉及不动产的,一般都要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也实行这一管辖原则呢?
一、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应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笔者早年曾办理过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离婚后需要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却采取对原告避而不见的做法,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好委托律师起诉。
经咨询法院立案庭,得到的答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仍属“离婚纠纷”的一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需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
而本案当中,被告的户籍地是外省某市,如直接到户籍地法院起诉,交通成本较高。因此,我们专门调查了被告的居住信息,查到被告在当地有居住满1年的居住记录。经向法院递交了街道办工作站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我们在当地法院顺利立案。
二、为何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光“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有“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也是不实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而是实行“一般地域管辖”——即俗称的“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要么去被告户籍地起诉,要么去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法律为什么会这么规定呢,可能是基于以下考虑(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例):
(一)此类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源于婚姻关系;
(二)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主要是适用《婚姻法》,而非简单地适用《物权法》;
(三)有些动产的价值比“不动产”还高。
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离婚且双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需要向国内的“主要财产所在地”起诉——根据该规定,假如动产的价值比不动产更高,此时应该到动产所在地起诉。
(四)此类纠纷需要考虑与前一案件(离婚纠纷)的衔接问题,需要查明包括“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子女的抚养,其他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否则可能导致判决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五)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可能在多个地方购置了不动产,如果实行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到多个法院分别起诉,分别解决,导致诉累。而实行一般地域管辖,可以统一到被告所在地起诉,一并解决。
三、相关规定
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该审理指南在第一条第2点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是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原告要有证据意识,平时要注意收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