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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不服裁决,需提起一审起诉的,起诉状需注意哪些方面?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1215人看过


1.“一审诉求”不能超出“仲裁诉求”,但可以增加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求。

(1)一审诉求不能超出仲裁诉求。

对于超出仲裁请求的诉求,一审法院可以不予审理。

(2)劳动仲裁阶段不收取费用,但一审需支付起诉费,需要注明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无需缴费,但在提起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时,根据法律规定,均需垫付诉讼费。虽然该费用不是很高(一审简易程序为5元,普通程序为10元,二审为10元),劳动者也有权诉求对方承担该诉讼费。只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劳动者的该诉求需在一审起诉状、二审上诉状中明确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可能认定由各自承担。

(3)关于保全费、担保费

仲裁、一审阶段办理了财产保全的,可以请求由对方承担“保全费”。但是,由于“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的一种,通常也无需特别提出该诉求。为避免法庭不慎遗漏,可以在庭审陈述中简要提及,也可以在庭后的书面意见中简要提及。

财产保全是通过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一般不能诉求对方承担。

(4)关于鉴定费

一审产生了鉴定费的,可以请求由对方承担该费用。

这类费用一般是申请一方先垫付,最后由鉴定结果不利一方承担。原告通常也无需专门增加该诉求,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2.一审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不宜简单复制粘贴仲裁申请书中的内容

仲裁不利,需要起诉到一审,说明仲裁申请书的理由可能不是很充分,且其所援引的相关依据也可能存在偏差甚至错误。

因此,为了在一审阶段获得改判,有必要适当调整、丰富相关事实与理由,尤其是要增强说理及论证,以提高获得裁判机关支持的概率——即,简单复制仲裁申请书的做法其实不是很可取。

3.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一审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不能与“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审笔录”等说法相矛盾。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自己的主张,起诉状的说法不能与仲裁申请书的说法矛盾,同时不能与仲裁庭审笔录中的说法冲突。

从稳妥的角度,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阶段的书记员申请复制“仲裁庭审笔录”(注:案件归档后,可以到仲裁立案庭、档案室调取),了解双方在仲裁庭审中的相关说法,并在此基础上写作一审起诉状。

4.关于鉴定、调查取证

一审阶段需要申请鉴定、调查取证的,均需单独提出,但一审起诉状中可以阐明相关鉴定、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相关申请一般需要等待一审立案受理,分到承办法官后,再向承办法官递交《鉴定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是否准许,需要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认定。

如法官认为无鉴定和调查必要的,可以递交补充说明材料或证据,并再次与承办法官沟通。

5.其他

(1)一审法院无法直接看到仲裁阶段的材料,因此需要重新递交一次证据,同时还需要提交仲裁裁决书(注:也可以将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提交);

(2)一审阶段可能需要对所有的证据重新发表举证质证意见,相当于“重新来过”,因此一审阶段依然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的“原件”。

对于仲裁阶段已经查明,且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可以在向双方确认后,不再单独安排举证质证。

(3)仲裁庭审笔录、仲裁送达回证也可以作为一审证据提交。

仲裁庭审笔录,可以让法庭具体了解仲裁庭审情况。

仲裁送达回证,可以让法庭确认起诉一方是否在法定起诉期内起诉。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诉讼存在风险,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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