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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作者:吴鸥翔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5次举报


一、案例引入

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随着《民法典》的到来,家务事清官不仅能断了,而且敢断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民法典》新的规定审结了一起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案件。北京的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离婚时王女士认为她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要求补偿。法院最终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五万元。

 

二、社会反应

这个首次出现家务补偿的判决一出,关于做家务是否应该获得补偿的问题引发了大众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全职太太肯定为家庭付出更多一些,结婚后也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也有人认为家务补偿不合理。大家都是为了这个家庭。大家都有付出,我上班不辛苦吗?我上班的钱就是为了我个人用的吗?说不过去的。

 

三、法律规定

关于家务补偿制度,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就作出了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只不过,现实中夫妻以书面方式约定财产AA制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门槛较高,适用范围很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民法典》吸收《婚姻法》之后,在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明显的变化是,《民法典》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这一前置条件,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门槛降低了,适用范围变宽了。家务劳动补偿成了一种普适性的法定权利,只要夫妻中的一方因做饭、洗衣、照顾小孩、赡养老人、保洁等家务劳动付出了更多责任,就具备了求偿的资格。

 

四、律师评议

1.离婚补偿制度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是合理的。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是采取共同财产,对于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也会给他(她)一个适当的补偿。毕竟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一方不仅在婚姻中承受照顾家庭的较大负担,在离婚后仍处于弱势地位,还是会涉及到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2.离婚补偿数额如何确定?

家务劳动所对应的价值是无形的,很难用确定的公式计算出来。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很难有统一标准。因此,数额并不是问题本身,也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数额背后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主要从以下6个角度出发:(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2)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3)另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5)夫妻双方的健康状况;(6)补偿后的社会效果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赋予了所有家庭成员平等地位,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家庭责任、家庭义务的平等性,决定了要给多劳一方补偿的正当性。民法典之所以规定离婚家务补偿,是对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的充分肯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使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内容真切的成为了百姓生活的一部分,不仅是对王女士诉讼请求的满足,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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