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家和万事兴”,注重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当下离婚冷静期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帮助当事人避免冲动离婚,修复感情、挽救婚姻。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 1077 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此可知,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之下,离婚登记程序变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采协议离婚的方式,若采用诉讼方式离婚的,则无需“离婚冷静期”,若法院判决同意离婚的,则判决生效后,离婚生效。
二、实践效果
自2010年两会提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全国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至10月对67起离婚案件指定了离婚冷静期,成功挽救回27个家庭,约占总案件的4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离婚冷静期”与“案后回访”制度双管齐下,2015年10月至2017年间受理家事纠纷575件,有28%的案件在冷静期内得以解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9月1日,已经有70%左右的案件通过冷静期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彭州创设适用“离婚冷静期”调解和好案入选第十四届(2018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2021年1月,武汉市共受理离婚申请3096对,经过“30天冷静期和30天办理期”,约58%的夫妻申请后放弃登记。这些数据都证明离婚冷静期在挽救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冲动型离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展现出其制度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律师建议
1.建立财产登记制度
为维护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秩序,在进入冷静期后的一定期间内,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当事人财产登记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登记,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冷静期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
2.进行专业规划辅导
在离婚冷静期内,政府、民政部门等应当积极联合社会第三方的专业力量,帮助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对婚姻进行专门指导与规划。可以联合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或者心理咨询师等通过开设婚姻家庭指导课程、在社区配备专业咨询师、联系专业婚姻咨询机构定期回访等手段,让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能够有机结合、有效发挥作用。
3.加强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研究表明,家庭关系存在缺陷、监护功能缺位或者监护流于形式,不仅是诱发未成年人首次犯罪的重要原因,而且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多次犯罪的重要原因。然而在我国多数离婚案件中,父母缺乏对离婚后子女心理变化进行特别关注的意识,同时也有很多父母缺少专业知识而无法对子女进行有效的疏导。孩子在离婚案件中也是受害者,为了减少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过多的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负面影响,社会应该考虑对他们予以特别关注和保护,在冷静期内除了要监督当事人妥善安排子女后续生活问题,还要注重指导其做好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辅导工作,尽量将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4.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方法
法律只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并未明确撤回的具体方式。且要求在冷静期过后30天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未考虑到当事人确遇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申请办理的情形。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离婚登记的申请只能以书面的方式撤销,防止被他人恶意顶替。同时,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为当事人在冷静期后的30天内确有充分理由无法前往领取离婚证件的情形留一个救济的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