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主张“婚内抚养费”吗?
案情回放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婚后感情不和,自2017年以来分居两地,分居期间内,男方从未探视过孩子,且从未承担过孩子的日常开销。分居两年后,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并且要求被告支付分居期间对孩子的抚养费。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父母未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是大家一直存疑的一个问题。 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正常情况下,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孩子的支出,无论是来自于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 但如果父母分居,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或抚养孩子的一方则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内抚养费”。 裁判结果 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问题。在双方分居期间,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由于在分居期间双方经济上独立,孩子随原告生活,孩子一切开销由原告承担,被告未付出任何精力、金钱,在婚内未尽到抚养、扶养义务;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在分居期间对孩子的抚养费48000元。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在分居期间对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提醒 (1)“婚内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离婚诉讼时,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一并提出,要求对方一并支付婚内抚养费。 (2)支付费抚养费并不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如偿还家庭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也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3)“婚内抚养费”,有一定的过渡性,原则上只能主张已经产生的费用,无法主张至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可在离诉讼中由父母一并提出。 在生活中,父母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往往会波及孩子。如果成年人之间的问题妥善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则不会因抚养费而疏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