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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挥霍家产,离婚就分不到财产?

作者:吴鸥翔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5次举报

1.新增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2.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现行《婚姻法》第4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未规定兜底条款。


实践中,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婚外情、一夜情、嫖娼、婚外生子等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都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3.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时财产分割更加公平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项财产分割原则,即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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