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离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2.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保护交易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3.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4.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条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时代发展更加多元化、多样化。新增 “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此外,属一方个人财产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等费用,《民法典》将《婚姻法》中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变更表述为“损害赔偿和补偿”,用语更科学严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