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与咱们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到底在《民法典》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1.新增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围。
《民法典》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往对于是否构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此次修改为“严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认定与裁量。
3.修改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行《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此次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4.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绝对是引发了最多热议的一条,必须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