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昂的房价让以前男方买房,女方出嫁妆的习俗慢慢转变,很多家庭已经选择了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或贷款买房,甚至热恋中的男女尚未谈婚论嫁,也会共同购买房屋,那么如果分手了但尚未登记结婚的,这种情况下,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情况一:
李某决定和韩某结婚,两人在婚前共同出资,李雷出资300万,韩某出资150万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作为婚房。
从不动产登记角度分析,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即已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双方共同出资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出资的购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另一方在履行返还义务后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无力返还另一方购房款的,也可以将房屋出售,取得折价款后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当然,双方也可以就房产进行协商,由另一方取得所有权后向对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情况二:
李某决定和韩某结婚,在婚前由李某一人出资450万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作为婚房。
从房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确定为双方共有。但在实际的司法案例中,并非双方共有的房屋在分割时就一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进行。如果男女双方对产权份额没有协议约定的,法院通常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如果一方并没有实际出资的,一般会将房屋产权判决由出资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未出资一方对财产的贡献、管理、购买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比例,由出资方对未出资一方补偿一定的财产份额。
因此,在此特别提醒热恋中的男男女女,如果与对方在婚前购买房屋的,应当慎重考虑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形。如果出资千万不要直接交付现金,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好付款凭证,否则一旦将来分手了,心痛的不只是感情,还有因为证据不足而遭受的巨大的财产损失!
情况三:
李某决定和韩某结婚,两人在婚前共同出资,李雷出资300万,韩某出资150万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作为婚房。
情况一中已经分析过,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法定或特殊的原因,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双方共有。从民法角度来说,共有分未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由于双方具有“夫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基础存在,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财产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但是,恋爱期间,双方并未在身份关系上发生法律性质的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无法被推定为共同共有。在实践中,该房屋一般都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额确定各自享有 的比例,该实际出资额也包括双方的贷款总额。如果双方是共同贷款的,一般推定为共同还贷。如果只由一方进行还贷的,还贷数额较大的,该还贷部分也将可能作为一方的出资,在确定各自出资比例时予以考虑。需要提醒的是,还贷方应注意保存还贷的相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