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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玻尿酸后几近失明,诉讼过程中出生的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

作者:吴鸥翔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8次举报


引言

每个女孩都梦想着成为美丽的新娘子,北京的陈女士也不例外。

为此,她选择了一家装修华丽的美容医院注射玻尿酸。

没想到,才一针下去,就出现了各种不良反应。

不到一个月,竟已近乎失明。

陈女士愤而起诉美容医院,

最终医院将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呢?

 

案件经过

20191月,陈女士在举行婚礼前夕决定在额头部位注射玻尿酸。

她与美容医院约定6000元一针,具体打几针要视手术情况而定。

然而,注射第一针后,陈女士就出现眼睛疼痛、头晕、呕吐等反应。

医院表示,其每天都做很多类似的填充项目,不会有严重后果。但陈女士仍然感到疼痛难忍,因此没有继续玻尿酸注射项目,而是选择进行补救性措施。 

但是,陈女士的各种不适症状并没有得到缓解,于是她被辗转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刚开始,陈女士出现了视物模糊的症状,后来发展为右眼视力丧失。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她的视力始终没有恢复。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右眼视力受损、右侧视神经缺血性改变、面部玻尿酸填充术后并发症等。

出院后,面对右眼近乎看不见的损伤结果,陈女士认为,是那家美容医院操作不规范导致这种情况发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

案件随后经历一审二审,在诉讼过程中,陈女士的孩子出生了,因此她索赔的金额又追加了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一)医院注射玻尿酸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陈女士认为,医院操作不规范导致自己右眼视力严重受损。

医院则认为,他们在术前进行了风险告知,手术过程合规,陈女士出现不适症状后也进行了相应的救治措施,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女士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医院对被鉴定人陈女士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该过错与陈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鉴定建议该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被鉴定人陈女士右眼盲目5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陈女士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由医院承担?

陈女士认为,在确定陈女士定为残疾时,陈女士的孩子已经出生,她的残疾确实对被抚养人生活产生了影响,理应主张相应的费用。 

医院认为,不应由他们来承担,因为陈女士发生意外是在20191月,她的孩子出生在2021年底,陈女士的伤残鉴定是在20221月出具结果。

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一般情况下评残的时间应当是以受伤后3-6个月,那个时间期限内孩子还没有出生,不应该基于鉴定的时间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残疾赔偿金的一部分,如果受害人有子女,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目前,陈女士已经拿到赔偿款。 

 

律师寄语

玻尿酸具有除皱、紧致、填充凹陷和增加面部丰满、水润度等多重功效,但是注射后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操作部位涉及眼角、额部时,如果误将玻尿酸打入血管内,可能阻塞视网膜中央动脉,继而引起视网膜组织急性缺血,抢救不及时有很大概率致盲。因此,求美者务必前往正规机构咨询专业医师后注射,若注射过程中出现眼部疼痛、视物模糊、头痛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注射并迅速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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