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美容机构或操作人员无资质执业已经成为医美行业的沉疴烂疾,无证医美将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处罚后果自不待言,今日与诸君分享的是,无证医美行为在何种程度上达到入刑标准,认定医美违法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案件经过
2020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伙同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某处曹某某开设的高端美学馆内,开设“无创溶脂”项目并约定分成,由曹某某负责项目引进、市场推广、提供客户和场地,刘某某负责采购气压枪、安瓿头、“360黄金溶脂”针剂并在该店内实施溶脂注射操作。
2020年5月,被害人张某甲、朱某、吴某某、沈某某、张某乙等人在接受溶脂注射操作后陆续出现不同程度全身皮肤软组织溃烂、感染。经鉴定,张某甲行溶脂注射后引起感染并遗留全身多处体表皮肤瘢痕,目前情况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总则之规定,评定为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构成轻伤二级。沈某某、朱某、吴某某行溶脂注射后引起感染并遗留全身多处体表皮肤瘢痕,均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乙行溶脂注射后引起感染并遗留全身多处体表皮肤瘢痕,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曹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商谈和解事宜且做出一定的赔偿,并获得了相关谅解书。
2021年3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裁判结果
一、 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三、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使用装有无针注射器的气压枪,在高压作用下将溶脂针剂注射进被害人皮肤内部的行为,具有侵入性、创伤性的特征,系医疗美容而非生活美容,且属于非法行医罪行为要件中的“医疗行为”。
2.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应界定为行政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以生活美容之名,行医疗美容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律师寄语
根据刑法规定,欲认定非法医美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需同时满足如下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自然人,只有医师资格而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仍然属于本罪的主体范畴;
2. 犯罪客体为公共卫生和医疗管理秩序两种法益;
3.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
4. 犯罪客观方面为非法行医且达到情节严重以上后果的。
结合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对于量刑标准,分为三档:
1.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应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第二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应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第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应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具体解释为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案件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上海司法智库”《曹某某等人非法行医案——医疗美容领域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