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6则,其中一例即涉及医疗美容领域。该案中,宋某敏无证从事医美行为致人轻度残疾,被认定成立非法行医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经过
被告人宋某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018年10月,宋某敏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艺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刘某明在该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疗。宋某敏因操作不慎,造成刘某明左眼被激光击伤,致刘某明左眼视网膜出血、视网膜裂孔、玻璃体积血后遗视力下降(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敏在未取得医生执业等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宋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宋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宋某敏上诉后,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宋某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非法行医罪】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律师寄语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激光祛斑、光子嫩肤等属于美容皮肤科的微创治疗项目,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未具备整形外科医师资质、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均无法操作上述项目,理发店、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皆属于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应擦亮双眼,谨防“作坊式”医美,做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缺乏资质的“假”医师们也不能追求一时的高额利润而放弃良心和底线,如无证行医造成求美者残疾等后果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医者很可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