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款中的“三十日”,即广为人知的“离婚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双方业已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有的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此时任何一方与异性有恋爱行为,是否属于婚内出轨?另一方能否以此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
案件经过
2010年12月,李某(男)与易某(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6年2月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12月,李某与易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分居生活。
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无意间通过儿子的平板电脑发现一段(分居期间)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视频。李某认为易某婚内出轨,要求易某赔偿损害10万元。易某则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经申请离婚登记,未对李某造成损害,不应当赔偿。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因此事未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易某离婚,并由易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法院观点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系夫妻关系,易某与婚外异性在出租房内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对李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进行赔偿。对于赔偿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6000元,遂判决由易某赔偿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6000元。
律师寄语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即便双方皆自愿同意离婚,也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双方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任何一方有权在此期间反悔。冷静期届满,夫妻双方还必须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只有领取了离婚证才算正式离婚。因此,夫妻一方若在冷静期内开启下一段恋情,将被认定为婚内出轨,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有权索要离婚损害赔偿。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大小,法官将根据过错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0月7日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