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然而,回到现实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找各种理由阻挠对方探望孩子的情况比比皆是。这时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当如何呢?
一、提起探望权之诉
(一)适用条件
以下情形,非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
1.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中未涉及探望权;
2.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中虽涉及探望权,但是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等约定不明;
3.离婚方式为协议离婚。
(二)管辖法院
提起探望权之诉的,应向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三)起诉材料
(1)起诉状;(2)双方身份信息;(3)离婚证;(4)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6)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等其他证据材料。
v相关条文: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5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中约定了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直接抚养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非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予以执行的,将视具体情况对不协助探望的一方依法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以敦促直接抚养方履行子女探望相关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子女的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孩子的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如果孩子不愿意接受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法院无权强制孩子与其见面。
v相关条文:
(1)《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1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三、申请家庭教育令
在探望权纠纷中,如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另一方探望,非直接抚养一方还可以在诉讼终结前向承办法官申请对其下发家庭教育令。
v相关条文:
(1)《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2)《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四、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虽然探望权受阻本身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但若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实现探望权的,非直接抚养一方可以考虑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关于诉讼变更抚养权事宜,可以参考之前发布的《普贴法|离婚后如何变更抚养权?》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