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如今,工作繁忙的小夫妻们往往无暇全天候带娃,于是“隔代抚养”逐步演变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协助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究竟是本分还是情分?带娃的老人是否能向孩子父母索要“带孙费”?
案件经过
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本应在家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2012年,癌症夺走了独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见不得外孙女受苦的陈某和夏某,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却没想到,姜某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除了一开始的时候给了点生活费,之后几乎没有出过钱,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也越来越多,两位老人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
2020年4月,姜某回到本地工作,陈某和夏某再次与其沟通依旧未果。无奈之下,老夫妻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孩子抚养费合计18万元。
庭审中,姜某辩称,他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没有不闻不问,况且陈某和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费用也是他们自愿出的。
法院观点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姜某某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两原告负担,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法院综合全案考虑,最终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律师寄语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时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如果孩子父母具备抚养能力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事先约定爷爷奶奶代为抚养孩子有一定数额报酬的,代为照顾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权向孩子父母索要带孙费,带孙费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还包括雇佣保姆等产生的间接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