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因各种原因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日渐增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可谓煞费苦心。这不,下面一则案例里,周某就想出了一招“净身出户”,企图以自己名下无财产为由不偿还应当履行的债务,他的如意算盘能打响吗?
案件经过
周某在小区里将陈某撞伤,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
又过了一段时间,因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陈某作为债权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陈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认为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律师寄语
法律虽未禁止离婚时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行为,但负有债务的一方在“净身出户”前最好留出用以支付债务的足额财产,不得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