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上海青浦警方在“砺剑2023”专项行动中,成功捣毁一走私售卖肉毒素等医美药品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涉案金额过亿元。
案件经过
今年3月,青浦警方获悉相关线索,有人疑似在从海外走私肉毒素等医美药品,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专案组根据相关线索,开展深挖研判,发现这些货物都是首先发往上海,然后再发往外省市几个城市的仓库。嫌疑人十分狡猾,发货、收货使用的地址均为虚假地址。据此,专案组民警决定兵分两路,分别对上海收货点位、外省市几个点位的相关公司、人员、组织框架等情况开展深入调查。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研判,专案组基本厘清了该走私售卖团伙的基本运转模式和人员情况。4月下旬,在市局经侦总队的的指导下,专案组会同刑侦支队、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开展统一抓捕行动,在全国多地抓获以廉某为首的走私团伙犯罪嫌疑人7名,代理仓库负责人任某、杨某、刘某等6人,当场查获走私肉毒素等医美药品9000余盒,捣毁国内代理仓库四处。随后,根据代理仓库处查获的相关线索,循线深挖,抓获金某等8名从代理仓库购买肉毒素进行销售的嫌疑人,摧毁了从走私运输、仓储到销售肉毒素等药品的犯罪链条。
犯罪嫌疑人廉某交代,2022年10月海外一家经营美容产品的公司联系上了其,称要通过其公司代运一些产品到国内,然后发到几处固定仓库进行存储售卖。在获知所托运的物品为禁运产品后,为了牟利,他仍与该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入境后,再由廉某根据境外公司要求发往各地代理仓库。杨某、刘某等人在明知肉毒素来源不明且国内无上市许可的情况下,助其存储肉毒素等医美药品,且全程均无冷链措施。随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发货通知,发货给任某等人。任某等人明知相关产品为禁止储存、售卖、使用的情况下,在丰厚的利润面前仍旧与境外公司联系,购入相关产品,并在日常医美中销售。
目前,犯罪嫌疑人廉某等7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犯罪嫌疑人任某、杨某、刘某等14人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青浦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风险提示
相关资料显示,冷链药械产品多是蛋白质生物制品,高温和冻结是影响蛋白质稳定性的主要因素,过热会导致蛋白质降解,生物活性降低,过冷冻结会导致蛋白质机械破碎,使其效价降低而失效。在医美机构串货过程中,存在运输中温控管理缺失的风险,对于肉毒毒素类产品,可能因为温控管理问题导致毒性增加。
从备货、包装到运输等诸多环节,肉毒素的储存温度要求为2-8℃,而在走私中,走私分子为压缩成本,在邮寄肉毒素等需全程冷链保存运输的医美产品时,一般会在快递盒中放置冰袋,甚至直接常温运输、存储,存在重大变质隐患。注射这样的肉毒素,轻则皮肤红肿疼痛,重则会出现肌肉紧张、面部瘫痪等症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八)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