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养儿防老、老有所依的期盼自古有之,有劳动收入的成年子女负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自不待言。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存在智力或精神上的缺陷,以致其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是否还需支付赡养费?其法定赡养义务可否予以免除?
案件经过
李某甲现年70岁,李某乙是其女儿。2023年,李某甲起诉要求李某乙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庭审过程中,李某乙辩称:本人为三级智力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并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李某乙夫妇提出让李某甲随其二人共同生活,遭到李某甲反对。李某甲表示,李某乙虽有智力低下的情况,但仍可以做家务。
法院观点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父亲,已尽到了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现李某甲年事已高,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虽李某乙辩称没有劳动能力,但并未提交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据,且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被告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其配偶亦应协助,但被告劳动能力较差的情况,可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因素。关于李某乙称可以将李某甲接到家中赡养的意见。老年人有权利选择在何处何地生活,李某甲明确表示不同意,赡养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乙每月支付李某甲赡养费200元,至李某甲去世止。
律师寄语
无论是基于法理还是情理,赡养老人都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成年子女来说,残疾等级达到一、二、三级的将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无劳动能力不等于免除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人享有要求子女履行其中一种或多种义务的选择权,赡养人无权拒绝。换言之,即使赡养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导致没有收入来源,赡养人亦可以通过给予生活上照料或精神上慰藉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此外,成年子女已婚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赡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