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数个家庭成员分割死亡赔偿金的纠纷案件。本案中,妻子徐某因与丈夫吴某甲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料想被判不准离婚后仅1个月,吴某甲就突遭车祸去世,此时徐某能分得多少比例的死亡赔偿金?
案件经过
徐某与吴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吴某乙、吴某丙系吴某甲与前妻所生子女。2021年10月20日,徐某诉至法院,请求与吴某甲离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徐某诉称:其与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吴某甲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又因徐某要照顾读初二的儿子,所以一直与吴某甲处于分居状态。而吴某甲认为,双方尚有感情,遂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不准徐某与吴某甲离婚。
2021年12月20日11时许,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均由吴某乙、吴某丙进行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2022年4月13日,吴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同年10月28日,徐某、吴某乙、吴某丙获死亡赔偿金847188元。其后,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徐某与另外二人产生争议。徐某认为,其与吴某甲系夫妻关系,且其本人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得到适当照顾,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
法院观点
徐某曾起诉与吴某甲离婚,并在该离婚案件中陈述与吴某甲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结合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均由吴某乙、吴某丙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徐某虽在吴某甲死亡时与其存在夫妻关系,系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但吴某甲生前与徐某的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相对于吴某乙、吴某丙显然较低,对于死亡赔偿金,徐某应予少分。因此,徐某主张分得死亡赔偿金847188元的40%即338875.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10万元。
律师寄语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性质上不属于遗产,虽系所有近亲属共有,但每一位近亲属实际分得的份额不是均等的。司法实务中,死亡赔偿金通常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