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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打耳洞也是医美项目,无证穿耳涉嫌违法!

作者:吴鸥翔律师时间:2023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77次举报

引言

绝大多数人的观念里,打耳洞就是一件稀松平常的小事。街边随便一家饰品店、美甲店都能提供打耳洞服务,美团上随手一搜就有无数打耳洞优惠套餐任君挑选,甚至胆大心细的爱美人士还可以入手穿耳器体验DIY打耳洞的成就感。但是,打耳洞真的如此简单吗?

 

案件经过

2023年3月27日,某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一个投诉,投诉人声称某美甲店为其做了打耳洞服务,并提供了与店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执法人员立即至该美甲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场所有《营业执照》,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2.该场所有1名工作人员张某,张某为该场所的经营者。张某提供了身份证,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3.场所内发现了1个一次性无菌穿耳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提取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张某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张某对为投诉人开展打耳洞服务并收取20元的行为供认不讳,其本人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对投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均予以认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张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鉴于张某后期已将违法所得退赔给了投诉人,故对其违法所得将不再予以没收。最终,执法人员经合议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2009年卫生部印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穿耳孔术(打耳洞)属于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某美甲店开展穿耳孔术(打耳洞)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律师寄语

打耳洞的操作手法虽然简单,风险却依然存在。由于打耳洞使用了对人体有侵入性和创伤性的技术方法,需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否则稍有不慎易造成耳朵感染发炎,导致疤痕疙瘩、耳廊软组织坏死、耳廓变形等损害后果,甚至还存在感染艾滋病、乙肝、梅毒等病毒的可能。因此,想打耳洞,依旧要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由专业的执业医师在充分消毒的环境下开展规范操作,不是更令人安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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