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上一篇推文介绍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果重组家庭再度离婚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会否自动解除?在此之后继父母死亡的,再婚期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还能否请求分割其遗产呢?
案件经过
张某先后经历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张某与前妻生育一子小张;第二段婚姻,张某与王某再婚后,王某的女儿小陈跟随其和继父张某共同生活。2014年,张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陈随其生母王某生活。后张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小陈认为,其自13岁至23岁期间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与小张平均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产。
法院观点
小陈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关系,不受婚姻关系变动的影响,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因此,虽然张某、王某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作为继女的小陈仍是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小陈的继承权是基于拟制血亲这一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但小陈在其母亲王某与张某离婚后,未履行赡养张某的义务,故对其继承的份额产生影响,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律师寄语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扶养关系一经形成,在法律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该关系不因继父母与其亲生父母离异而终结。继父母离婚后身故的,继子女原则上有权要求分得继父母遗产。相应地,作为继子女,在继父母去世前仍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法院有权判决其少分得甚至不分得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