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离婚率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离异人士们再婚重组家庭早已算不上新鲜事。随着而来的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法律关系的讨论日渐增多,继子女因遗产分配事宜而与继父母亲生子女对簿公堂的事件时有发生。今日的议题是:在何种情形下,继子女能否合法继承已故继父母的遗产?
案件经过
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均系再婚,彼时王某与前妻所生两个女儿均已成年,二人决定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子王某伟。再婚后两人未再生育。2019年,王某去世,未立遗嘱。后因遗产继承事宜,家人之间产生矛盾,王某继子王某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民法典》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伟在王某再婚时未成年,故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王某伟也享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王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其遗产。李某作为配偶、王某华、王某琼作为亲生女、王某伟作为继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律师寄语
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谓形成“扶养关系”,包含继子女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其他经济、生活、精神方面的扶养情形。抚养教育关系中的继子女,指抚养关系形成时尚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虽然成年但是无法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抚养事实一般表现为:(1)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给予了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帮助与照料;(2)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仍给予持续性的、数额较大的经济供养的。而成年子女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通常可认定为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