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恋人之间发红包、送礼物的行为已成常态,但这类赠与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属于单纯的无条件赠与还是带有某种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有时很难界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赠与金额大小推断赠与是否附带有结婚的目的,从而决定一方应否返还另一方赠与财物。但是,如果赠与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无条件赠与”,受赠一方是否就可以不用返还该笔赠与财产了呢?
案件经过
吴某与田某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双方系恋爱关系。2018年9月1日,吴某向田某出具赠与协议一份,载明“由于田某在厦门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田某240万人民币在田某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田某账上,或者按田某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不久,吴某为田某支付用于购买位于厦门集美区房屋的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税费共计2396027元。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吴某要求撤销赠与,遂诉至法院请求田某返还财产。
法院观点
本案中,吴某与田某确立恋爱关系仅一个月时间,就为田某在厦门购房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等合计约240万元,虽然吴某向田某出具了赠与协议,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吴某为田某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吴某出具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田某好感,想以后结婚。本案吴某向田某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不能仅凭吴某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吴某与田某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田某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酌定田某退还吴某赠与款项120万元。
律师寄语
判断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不能仅看赠与合同的字面表述,还应结合双方结识的过程和时间、日常交往的行为等综合考察赠与是否带有缔结婚姻的目的。本案吴某赠与田某大额购房款的行为明显超越了情侣交往的正常范畴,认定合同载明的“无条件赠与”实质上是附解除条件赠与更为合理。值得称颂的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时还考虑了公平原则。不难想象,如果本案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将会纵容越来越多的人假借谈恋爱的名义无偿获得他人财产,长此以往必将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