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优惠打折卡、促销宣传单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的现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然而这短短一句话真的能成为商家的免责金牌吗?让我们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来揭晓答案。
案件经过
今年1月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美容会所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对其提供的“XX至尊体验卡299元超值体验”美容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等内容,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寄语
美容服务提供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本质上是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看,此类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提供美容服务时滥用“最终解释权”规避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属于违法行为。在此,呼吁广大消费者们不要被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说法所蒙骗而吃了哑巴亏,面对“霸王条款”要勇敢说不并有权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