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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打印遗嘱,为何效力不同

作者:吴鸥翔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1次举报


引言

继承涉及到财产的传承,这关系到许多家庭的利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也有直接影响。在继承方式中,遗嘱继承因为能够反映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通常比法定继承更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备受关注。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打印遗嘱怎样才能被认定有效呢?

 

案情经过

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刘老四为刘爷爷与张奶奶的四名子女。张奶奶于2010年7月16日死亡,刘爷爷于2018年2月10日死亡。

刘老四持有一份打印《遗嘱》,立遗嘱人为张奶奶,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该遗嘱打印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加盖有张奶奶人名章和手印,另见证人处有祁某律师、陈某律师的署名文字。刘老四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奶奶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某手印。开庭时,见证人均未出庭。

刘老大也持有一份刘爷爷留下的打印《遗嘱》,将涉案房产的个人部分遗留给长子刘老大,落款处签署有“刘爷爷”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该份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完整的《见证书》,其中除遗嘱外,另有遗嘱见证书、授权委托书、见证笔录、承诺书、见证委托人及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诊断证明书》,及拍摄有刘爷爷遗嘱见证过程的视频录像予以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爷爷在两名见证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见证人之一出庭接受质询证明遗嘱见证主要过程。

 

案件争议

同为打印遗嘱,为何效力不同?

刘老四提交的打印遗嘱虽然看上去能够生效,也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是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且见证的录像无法展现两名见证人见证和见证过程全貌,此外见证律师亦未出庭作证。因此该份打印遗嘱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而刘老大所持遗嘱符合形式要件,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法院对案涉房产做出刘老大享有70%份额,老二、老三、老四各享有10%份额的判决。

 

律师寄语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及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特意增设了打印遗嘱。对于打印遗嘱而言,应当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的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为了确保日后不发生纠纷,还应当对遗嘱订立全过程和见证全过程进行录像留证,避免遗嘱人去世后发生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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