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白纸黑字,签字画押,是人们普遍认为协议成立的完整形态。生活无常,在婚姻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或许是和平解决的最好方式。然而,一方口头同意离婚,但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另一方能否主张离婚成立并根据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经过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小李。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 2010年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口头同意离婚并提出分割财产但并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当双方在《土地使用证》上更名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
案件争议
莫某与李某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不生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在一方未签字、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行为也视为无效。
律师寄语
离婚协议本质是合同,需要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协议附带性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约定前提需要双方离婚成立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生效的基本要求,便是双方签字画押。即使存在见证人,没有签字的离婚协议也无法成立,法院亦不会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