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关系破裂,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房屋价格上涨的今天,如何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同时达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成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面临的重大挑战。
案情经过
石某与周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前,石某母亲为儿子购房,产权登记在石某名下。2018年,石某将周某加为房屋共有人。2021年,周某诉请离婚,要求分割房屋50%的份额。石某认为房屋系母亲赠与,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虽然房屋起初系石某母亲购买,但石某在婚后将周某加为共同名下,已构成对周某的赠与,房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考虑购房出资及双方对离婚的过错,判决房屋归石某,石某支付周某25%的房屋补偿。周某上诉未获支持。
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登记加名后性质的变化。法院运用赠与合同理论判断加名构成对周某的赠与,房屋产权已转化为共同财产。赠与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加名方取得相应产权。法院未对房屋价值进行对半分割,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体现了衡平原则,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律师寄语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婚后办理产权登记时加上对方姓名视为赠与,个人财产从属性上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婚前财产婚后赠与的情形,法院在分割时会应当综合考虑出资、离婚原因和其他过错因素。所以在婚内对房屋进行登记等权利变更手续时,应当谨慎处理并协商签订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规避日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