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同意增加前段婚姻子女支付的抚养费,配偶能否请求起诉撤销?
案情经过
徐某和刘某系夫妻,徐某婚前和尹某育有一女小尹,法院判决徐某每月支付小尹抚养费1万元至其20周岁。徐某在孩子七岁时,承诺给小尹的每月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万元,但此后并未支付,尹某起诉获得法院支持。徐某现配偶刘某请求撤销该判决。
案件争议
给原配子女增加抚养费且未经现任配偶同意,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抚养费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应当结合具体收入情况,本案中徐某年收入丰厚,故认定不存在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律师寄语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前的财产处分应当先与配偶协商达成一致,如果配偶确实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应当保留证据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