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门槛一般较高。在离婚诉讼中,除了法定事由外,夫妻双方是否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呢?
案情经过
陆某和陶某2003年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至民政局领证,婚后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一直随陶某生活。陆某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陆某坚决要求离婚,且陶某同意陆某离婚请求。
案件争议
婚后感情破裂是否仅能根据法定事由认定?
一般来说,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但鉴于离婚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以及原告坚决离婚的态度,并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因此法院做出了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认定,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寄语
从法院的司法实践看,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不仅限于法定事由。对第一次离婚,且分居不满二年,且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案件,如发生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婚后子女抚养一般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为宜并采纳子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