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女方较少的财物以表缔结婚姻的诚意是民间形成已久的一种习俗。如果婚前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价值较高,超出了情谊赠与的范畴向另一方赠与首饰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案情经过
杨某和张某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然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杨某为了与张某缔结婚姻关系,支付彩礼6万元、购买首饰3万元,双方对首饰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
案件争议
用于缔结婚姻的黄金首饰应否返还?如何返还的问题?
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价值较高,超出了情谊赠与的范畴,具有聘礼性质的首饰赠与,分手后应予返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事实,且日常生活开支由张某开支较多,因此分手后杨某应当适当给予补偿。故对该首饰可以酌情返还,可以变价出售返还折价款,也可以返还首饰后要求补偿。
律师寄语
面对类似案件,建议大家在涉及婚前财产时,确保明确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存证据。一旦遇到争议,应尽快寻求法律帮助。同时,在缔结婚姻时,尽量遵循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家庭中,积极沟通,理性处理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