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家务劳动是家庭成员用于家庭内部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的劳动消耗而不计报酬。家务劳动的重要性无须多言,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那么家庭主妇离婚时,能否因为负担较多家务而获得补偿呢?
案情经过: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且分居已满两年,孩子随女方居住生活,男方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认为,男方在婚后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主要由女方一人承担,故要求男方进行补偿。
案件争议:
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能否在离婚时根据家务付出要求对方补偿?
答:可以,家务补偿制度自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增设,并编入民法典第1088条。在中国的家庭环境中,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往往收入水平较低,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通过离婚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以体现,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生活情况判决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5万元。
律师寄语:
民法典取消了家务补偿的适用前提,无论家庭财产制度如何,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目前家务劳动补偿标准尚未明确,家庭主妇们在离婚诉讼时需要注意收集举证。同时注意需在离婚前提出家事补偿请求,法院在离婚后一般对该请求不再受理。
参考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