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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子女,离婚后由谁抚养?

作者:吴鸥翔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2次举报


引言:

人工授精是一种非自然的受孕方式,帮助了很多不孕不育的家庭迎来自己的宝宝。人工授精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庭和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与此同时,人工授精子女也容易带来分歧,比如人工授精子女,离婚后由谁抚养?

案情经过:

张某和李某婚后多年不孕,经检查是男方无生育能力。经夫妻一致同意,双方前往医院接受人工授精手术,后顺利怀孕产下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感情破裂。诉讼离婚过程中,男方主张当时进行人工授精并未经过自己同意而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案件争议: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法院结合本案中,实施人工授精时男方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且男方一直对该子女视如己出,和女方分居后也支付抚养费。因此男方主张当初自己否认进行人工授精的抗辩并不成立,因此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人。最终孩子由女方抚养教育,男方支付抚养费。

律师寄语:

认定人工授精子女为婚生子女,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该意思表示可以并非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根据实际行为推定,以及事后追认的行为。如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进行人工授精,事后丈夫也没有明确表示异议,并且实际抚养了该子女的,则可以推定为“一致同意”。或者该子女胚胎是有夫妻双方的精子、卵细胞授精而成,无论是否一致同意,该子女与夫妻二人均具有血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均为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人。

 

参考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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