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情侣之间大部分是男方经济支出更多,但现在的独立女性越来越多,女方更具经济实力愈发常见,和平分手是体面,否则只能一纸诉状交给法院,而本案中的女主正是这样一个女性典范,让我们看看厦门法院如何认定的吧!
【案例】2017年至2021年间,吴某(女)与吕某(男)是同居情侣关系,二人阶段性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吴某与吕某款项往来双方频繁转账。有的双方相互转账的部分款项会备注“我爱你”、“谢谢”、“某某快乐”等。吴某转账给吕某的款项金额也从1元至10000元不等。2020年10月,由于转账较多,双方在没有仔细统计的前提下,大致估算金额后,2020年10月,吕某向吴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吕某因资金周转向吴某借款10万元,并愿意承担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后双方感情破裂,吴某要求吕某还钱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1、有借条是否具备真实的借贷关系呢?
答:有时候我们发现小情侣间因为爱意会“打白条”,这样的“借条”并不会被法院支持,本案中法院认为吴某与吕某对双方均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法院予以确认。
2、借条上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怎么办呢?
答: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在于借款金额如何认定。双方在款项往来期间为同居情侣关系且阶段性共同居住,必然产生一些共同开支,双方大部分的转账款项零碎、往来频繁且零碎,且部分款项从金额、备注内容来看与借款亦明显不符,故不应以借条所载明的金额或全部转账金额进行认定依据,全部转账款项作为认定借款金额的依据而是。以双方转账往来为基础,考虑双方的亲密关系,结合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酌情认定借款双方转账金额,而厦门法院在该案审理中认为,考虑到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转账习惯,将2000元(含)以上的款项为借款,据此,相互抵扣后,吕某还应偿还吴某借款95400元。
3、打官司的律师费应该由谁承担?
答:很多当事人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的对方(被告、第三人)承担,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则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本案中的吴某在借条中约定由吕某违约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实属明智之举,最后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吕某承担律师费。
【律师寄语】
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除了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恋爱期间的男女经济往来不可避免,但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借款或者赠予一定要备注清楚,并且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切不可因为特殊关系恋爱、同居关系就不签署借款协议或者书面借据,以防“赔了夫人又折兵”避免恋爱关系结束时引发金钱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