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先生与周女士相亲结识并步入婚姻的殿堂。刘先生婚前全款买下上海的一套房产,并在结婚时将妻子周女士的名字加在房本上。但因双方在婚后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时常争吵并发生重大矛盾。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
周女士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刘先生认为,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办理产证时因特殊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才登记了周女士的名字,但此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刘先生分得房产75%份额、周女士分得25%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共有是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因此,夫妻共同房产并不是当然一人一半,在离婚需要分割房产时,需要结合我国婚姻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双方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分,但在法院确定分割份额时,还会特别关注两点。首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之间若存在财产分割协议,则应当尊重双方自愿协议内容进行分割。其次,具体到房产分割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孩子由谁抚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在上海地区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房款一方全款购买,离婚时根据双方婚姻的时长、是否生育子女、子女未来归谁来抚养和上述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没有出资的一方只能分配20%至50%之间。
【律师寄语】
为避免婚姻关系破裂后的各种财产争执,双方在结婚前应对我国婚姻法具体规定及可能产生的问题与风险有一定了解,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以便在婚前婚后做出正确的财产决策,避免纷争与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