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在三个月时被生父母“出卖”,养父母在其4岁时遭遇事故去世,在养父母方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的抚养下成长,目前于一所中专院校读书。刘某某于去年底寻找到生父母,生父母已经各自组建家庭。因无固定住所,他提出生父母可否为自己买房或租房的请求,生父母将刘某某微信拉黑不再联系。遭受生父母的二度抛弃和网络暴力,刘某某于2022年 1月24日凌晨自杀去世。这样的结果令人悲恸和惋惜,大家也在关心刘某某的生父母是否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刘某某自述及媒体相关报道,其生父母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涉嫌遗弃罪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并非告诉才处理的绝对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调查并提起公诉。
刘某某目前为未成年且仍在上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但本案在认定时面临两个问题。首先,构成遗弃罪要达到“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是指因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遗弃而无生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导致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行为人经过多次教育拒绝改正最终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险境地的,遗弃手段非常恶劣如打骂、虐待等。刘某某父母在其年幼时出卖,认亲后将其拉黑再度抛弃,与诸多因素结合导致刘某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有赖于法官的认定。其次,本案可能已过追诉时效,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溯。根据刘某某自述等信息,其在2004年至2006年前后被生父母卖掉,距今为止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二、涉嫌拐卖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成立拐卖儿童罪,需要有出卖的主观故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仅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不认定成立拐卖儿童罪。若刘某某所言属实,生父母将其卖给他人以谋得彩礼钱,涉嫌构成此罪。但因其生父母没有成立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故此罪也可能已过追诉时效。
【律师感悟】
逝者已去,生者已矣。刘某某生前表示着手起诉其生父母,并追究二人的民事责任。其生父母的抚养义务始终存在,并不受将其送养或出卖的影响。生父母不想让刘某某打扰他们各自家庭而与他断联的行为,是极度自私且不负责任的。刘某某虽不能要求他们为自己购房,但要求他们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合情合理。但他的离世让一切都变得不同,如果没有警方、检方或相关部门的推动,可能最终没有人为刘某某的死负责。除了其生父母外,网络无端的造谣者、谩骂者和无良媒体何尝不是悲剧的制造者,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网络、舆论的监管与惩处,避免此类悲剧一次次上演。
刘某某是不完整家庭的受害者,社会需要给予在领养家庭、单亲家庭、失亲家庭等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更多的关注。拐卖儿童犯罪的频发、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额庞大等因素,都造成很多孩子没有幸福快乐的童年。完整家庭的缺失也许不能改变,但通过有扶养义务人更多的正向引导和教育、通过社会与政府更多的重视与关怀,孩子们可以拥有完整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每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绝不是“生来即轻”,而是意味着沉甸甸的爱和责任的产生,意味着成长的每一步都应朝向鲜活的希望和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