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上海某医美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简要案情:陈某在上海某医美机构门诊部进行双眼皮及眼角手术,术后,陈某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向手术医生提出眼睛和眼角的修复要求。后陈某与门诊部就修复事宜协商未果,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后续损害。陈某另主张被告提交的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不真实,但未举证证明。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陈某表示无法提供术前及目前的视力及视野检查材料,且在法院释明后依然不认可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程序无法进行,陈某自行承担鉴定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驳回陈某全部诉请。陈某上诉主张门诊部的诊疗手术对其造成损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处理无误,陈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当事人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遭受人身损伤,主张医美机构承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系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要件,而法院在认定过错、因果关系和具体损害时,有时因不具备医疗美容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认定,故一般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美损害案件中十分重要。
一、含义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大小进行的鉴定。
二、作用
1.确定医美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有无过错
2.确定医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确定医美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4.确定医美产品、器械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确定被侵权人损伤残疾程度
6.确定被侵权人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进而确定赔偿标准
7.查明医美纠纷中的其他专门性问题
三、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一条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2.中华医学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
3.司法部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律师寄语】
一方面,在普通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结果、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等标准较为明晰,但医美损害案件中,特别是整形失败后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较难以普通标准鉴定,而我国目前没有对医美损害鉴定的专门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医美案件的专业性,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是认定医方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的主要依据,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受到支持。因此,当事人更应对鉴定程序提起重视,积极推进鉴定程序的开展并提供较为详实的诊断报告、病历报告等鉴定材料,切勿轻视鉴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