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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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子女抚养篇

作者:毛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作者:毛雁

钟某(女)与郭某(男)离婚纠纷一案,钟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未满两岁婚生子的抚养权,并让郭某每月支付抚养两千余元。事实上,钟某与郭某分居两地,钟某并未实际抚养婚生子,婚生子一直由男方抚养跟随男方生活。郭某找到律师要求为其争得婚生子抚养权。经过一年多证据的收集、庭前准备,在律师与郭某的共同努力下,法院采纳了我方的全部代理意见,成功为男方争取到婚生子抚养权,并让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宝贝是父母的心头肉,离婚争议中,夫妻都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离婚纠纷中法律对子女抚养权有怎样的规定下面做出详细解析。

一、子女抚养权问题

1、子女抚养权确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后,孩子跟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就丧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论离婚后小孩跟随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依然对小孩享有抚养权。

2、不同年龄段小孩抚养权归属

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小孩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如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遵循抚养有利、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亲自抚养为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精神、生活环境等多重因素确定小孩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归属分四种情形处理:

哺乳期: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若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父方可获得抚养权。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形的,另一方获得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抚养权变更

   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抚养权确定后,抚养权也可以随实际情况发生变更。

在变更抚养关系中,裁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遵循抚养不利原则,若直接抚养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考虑对抚养关系进行变更。

二、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包含哪些项目?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2、抚养费的支付

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方式均可由夫妻双方协议一致,若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支付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A、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B、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②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月支付

③支付期限:一般支付至18岁。

3、抚养费可以增加或减少吗?

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可以调整。若子女实际生活费用增加,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支付。

离婚时,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抚养费,此条款有效。但若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减少,生活困难,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

三、子女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随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探视时间、方式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双方也应按照约定执行;若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未确定探视权怎么办?

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视权的中止

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毛雁律师专注于房产纠纷、离婚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法律业务。拥有夯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3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