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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成轻伤,公安不立案,可以走刑事自诉程序,后附范本及基本释义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232人看过举报

问题

公安机关调查后,也给我做了伤情鉴定,认定我构成轻伤但是没刑事立案,我怎么救济权利,公安告诉我可以去法院直接追究责任,怎么追究呢?

马凤律师解答:

如果确实证据充分,您可以考虑下走刑事自诉程序。

刑事自诉概念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情形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对已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刑事自诉状范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须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对于自诉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代为告诉人须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被告人:(须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不详的,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诉讼请求)

事实与证据

(须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姓名和住址等相关情况,特别要写明证人的联系方式)。

(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证据材料。

自诉人:(亲笔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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