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管辖后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案情】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卖给做房产中介生意的张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2016年5月,林某、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8日,林某、张某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准逮捕。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于2016年6月20日将林某移送同级检察院管辖。同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林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评析】对于林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林某的羁押期限应重新计算;另一种则认为,林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应继续计算。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三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那么,本案是否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计算林某的羁押期限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于在侦查期间改变管辖后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则可能造成非法羁押甚至导致滥用职权犯罪。
那么,本案中应如何正确处理林某的侦查羁押期限问题呢?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在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内能够侦查终结,则按照法定羁押期限将案件侦查终结;对于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如果符合法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则可报请有权机关予以延长,否则,就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林某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的情况下,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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