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律师网

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您会变得更强大!

IP属地:山东

马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664440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告人“零口供”该怎样认定其犯罪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406人看过举报

被告人“零口供”该怎样认定其犯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1月至12月经常在江安县四面山镇某村做竹片生意,期间,多次以喝水等为由趁村民杨某未在家之机对其孙女张某琴(10岁)、张某玲(12岁)以给钱为诱饵,采取“按摩”疏通经脉为由多次用手分别对两名小女孩胸部、阴部实施猥亵行为;同期内,被告人王某还窜至陈某家向其谎称自己以前是医生,其孙女陈某某(11岁)血脉跳动缓慢,需要白酒为其“按摩”疏通经脉,骗得了陈某的信任后,陈某遂到邻居刘某家要来白酒,被告人王某当着陈某的面对睡在床上盖着被子的陈某某,将白酒倒在手上伸进去对其胸部、阴部实施猥亵行为。同年12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窜至杨某家引起其怀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三被害人经医院检查分别系患外阴红肿,粘膜充血,霉菌性阴道炎等病。
  【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辩解其没有猥亵三被害人,本案只有三被害人陈述,因无被告人有罪供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王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拒不供述猥亵三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属“零口供”,但根据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对三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被告人王某虽拒不认罪,但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其不认罪并不影响定罪。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只是其中的证据之一。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表明被告人“口供”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轻信口供,且“口供”也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不具有证据的优先性,缺乏“口供”,即“零口供”也不能必然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本案被告人王某虽然归案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一直否认对三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属“零口供”。但从本案的其他证据看,认定被告人王某猥亵三被害人,不仅有三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被王某以“按摩”疏通经脉为由多次对其实施猥亵;也有证人邓某、董某华、杨某、陈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分别证实看见胡某多次到三被害人家中,且陈某还证实王某当着自己的面用白酒给其孙女“按摩”,所用酒的来源以及到邻居刘某家拿酒的目的也得到了证人刘某、刘某明、姜某泽等人的印证;也有书证证实三被害人经医院检查阴部红肿、粘膜充血,霉菌性阴道炎等病也与三被害人陈述被胡某摸的部位相印证;还有被告人王某也承认在案发前在当地收了十多天竹子,具有作案时间也与上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时间相印证,且当庭供述与上述证人并无矛盾。上述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对三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得出被告人王某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故应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王某定罪处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664440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0503

  • 昨日访问量

    2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