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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承揽合同的漏洞

2016-09-24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829人看过举报

如何防范承揽合同的漏洞

  承揽合同签订中,许多承揽人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业务,而定作人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条款,甚至设下合同陷阱,承揽人为揽任务盲目接受,最后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认真审查合同,严防以下几种欺诈: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无实际履行能力。主要表现形式为: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或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定作方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

  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一般是定作方将产品散装元器件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组装,然后由定作方将成品进行回收,并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欺诈行为人一般采用骗取承揽人交付散装元器件押金的形式进行欺诈,承揽人完成合同后定作人以质量、时间等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但在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款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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