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律师网

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您会变得更强大!

IP属地:山东

马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664440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人丢失了借条原件,如何向债务人索债?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967人看过举报

债权人丢失了借条原件,如何向债务人索债?

律师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留取汇款凭证!

借钱的人往往都是认识、熟悉的朋友,或者即便不认识不熟悉也有中间人予以协调,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借款,碍于情面不要求债务人书写借条,也有粗心的伙伴要求书写借条后不小心丢失的,百态层出,此时,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钱义务,债权人往往没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存在,马凤律师建议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中间人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陈述清楚其见证的借贷过程。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3.索债时,与债务人进行电话录音,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录音者必须是债权人本人,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本人,在录音的时候,一定清晰叫出对方的名字,并明确自己的身份信息。如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在录音中,必须完整、清晰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债权人应当说清楚借款支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数额、利息约定等问题。

     3)注意保存完整录音,禁止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篡改,否则法院有权对债权人除以罚款。

     4)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不出庭作为回避方法,为保证真实性及不存在胁迫等情形,债务人在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不可采取在债务人家中或手机中安装窃听设备等侵犯债务人合法权利的方法。

    6)保留好录音工具的原始载体。

     7)如果可以,请在公证处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要求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664440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0664

  • 昨日访问量

    2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