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维权、追债?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3.其他愿意偿还的人。
除了上述的几种为维权途径外,债权人还有以下几种维权、追债方式:
第1条途径:宣告失踪。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 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2条途径:提起诉讼。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或者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 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同时马凤律师建议您了解下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
1.被告法律意识淡薄,恶意欠款。有的被告借款时就没有还款的打算,其目的就是将原告的金钱占为己有。持这种心态的被告,往往拿到钱后便会远走他乡,逃避债务,待原告发现情况不对,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难以查找。
2.原告起诉不及时。有的原告基于“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不希望和被告对簿公堂,一次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才“被迫”着手取证工作,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往往时过境迁,被告人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
3.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灵活多样的劳动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国人口大流动,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